大政为民 发表于 2021-9-8 16:55:11

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央...

原标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工作要求,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答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问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对查处行贿的重点是如何把握的? 

 答: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该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果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对行贿人进行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答: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在对行贿人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问:各相关单位如何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 

 答:《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问:如何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把握办案措施的适用,对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依法慎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政通人和 发表于 2021-11-4 08:59:09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浅析

今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

  引发腐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指腐败动机,客观方面主要指腐败机会。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通过影响行贿方腐败动机减少受贿方的腐败机会,从而减少腐败行为,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如何影响行贿方的腐败动机呢?首先,对于行贿人的处置更加精准、多元。《意见》指出,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其次,对于行贿所得利益的处置更加坚决。《意见》提出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这样一套“组合拳”,增加了行贿方的违法成本,降低了行贿方通过行贿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压缩了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使其不想行贿,不愿行贿,从腐败动机入手,通过打击行贿人从而实现腐败源头上的治理,斩断贿赂犯罪链条。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意义

  一是从反腐败方面来看,是“三不”一体推进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净化政治生态,对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从经济方面来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降低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等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概率,促进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三是从制度建设方面来看,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两大基本内容,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为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加大失信市场主体与守信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差距,建立一个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规则。该制度可有效解决市场失灵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借用信息规制的力量达到行政监管的目的,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区别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利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接受单位和个人查询,有关主(监)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中止业务关系等一定处置措施的制度。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指将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录入全国行贿人信息库,通过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行贿人实行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对象的范围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针对的是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规范的对象既包括被判处刑罚的行贿人(单位),也包括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单位),既包括市场主体也包括党员、公职人员。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所规范的对象范围更广。

  二是打击的重点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针对的是行贿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被录入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打击的对象既涉及行贿犯罪也涉及行贿行为,体现在查处行受贿的全过程。同时《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将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有的放矢。

  三是对于行贿人的惩戒措施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但会对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实践中,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会被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等。

  《意见》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对行贿人的惩戒,不局限于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方面内容。

  几点建议

  笔者建议,在探索和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过程中要处理好几组关系。一是处理好先行先试和规范化法治化的关系。鼓励有经验的省份先行先试,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性规定后再全面铺开,逐步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二是处理好信息录入和打破信息孤岛之间的关系。保证行贿信息录入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的同时要打破信息孤岛,加速各省以及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结果运用的公平性、有效性。三是处理好结果运用和退出机制的问题。结果的运用、录入信息库后惩戒期限、退出机制的规定影响着制度落地的效果,建议循序渐进,稳妥推动。四是处理好严肃查处行贿行为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既要严惩行贿,也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河北省纪委监委 赵文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一个柚子多少钱 发表于 2022-5-23 15:46:19

堵住这个痛点,应大力科普这个法规。

芳歌 发表于 2022-6-24 02:01:22

行贿人“黑名单”让腐败无处藏身

 黎青 作

  □戴先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8日在答记者问时透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9月8日中国新闻网)

  行贿与受贿,本就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属于一丘之貉。行贿者行贿多少,受贿者往往就会受贿多少,两者是等量关系,但在以往,不少行贿犯罪被轻纵,少见行贿人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贪污腐败现象,也要从供给侧与需求侧“两端一起发力”,不能让行贿人成了“漏网之鱼”。此前宁波北仑区、广东、福建、陕西、江苏等多地就推出了行贿黑名单制度,这有助于增加行贿犯罪的犯罪成本,也为现在全国实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积累了经验。

  一些热衷于“走后门”、拉关系、“围猎”权力的企业与个人,挖空心思去结交官员、行贿官员,以求利用官员手中的权力牟取暴利。他们不仅腐蚀了政治生态,还破坏了营商环境,这不利于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致造成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所以,推行行贿黑名单制度,整治的不仅是贪污腐败,净化的不只是政治生态,也是在净化营商环境。

  行贿黑名单制度也是一种“失信黑名单制度”。这些行贿人不能诚信经营、诚信为人,反倒主动行贿、“围猎”权力,就是一种严重失信行为。对于行贿者来说,通过进行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对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将对行贿人的利益带来更大损失,会让他们更加得不偿失,相当于打中了行贿犯罪的“七寸”。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行贿人通过借壳开公司“死而复生”,以此逃避行贿黑名单制度的打击。对此,就要能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能共享行贿人黑名单数据等等。总之,唯有对行受贿犯罪“双管齐下”,为政商关系划清“红线”,才能实现对行受贿犯罪实现无死角、全覆盖的打击,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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