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法官枉法裁判?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审判机关的正常运转。在司法实务与学术界对枉法裁判的定义存在争议,这影响了对枉法裁判行为的有效制裁。因此,明确枉法裁判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判决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外部监督难度较大,为枉法裁判提供了操作空间。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枉法裁判一直存在争议,导致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极少。
枉法裁判的主体限于在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法官,如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和员额法官,这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对于人民陪审员及未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但对结果有决定权的人是否能成为枉法的主体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虽不具有正式法官的身份,但能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因此可视为枉法的主体。同时,由于庭长或院长对审判结果同样具有决定权,属于行使裁判权的人员,若在审批过程中具有枉法行为也应视其为枉法的主体。
“枉法”的“枉”指的是使法律歪曲,体现在审判人员在知晓自己的裁判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出于贿赂、请托等原因,故意作出枉法裁判,从而歪曲法律。历史上,受行政与司法合一、人治体制以及人情社会的影响,法官歪曲法律的空间相对较大。枉法行为的主观是故意,不存在过失。尽管有观点认为枉法仅指直接故意,但从法哲学角度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属于故意的范畴,不应分开考虑。实际上,如果审判人员对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不进行积极纠正,仍然持放任心态,即使是间接故意,也应被视为枉法的主观故意。
枉法裁判“法”的内容不仅限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还广泛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学界也普遍认为“法”应广义理解,涵盖所有正式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据《民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审判员在处理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时也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审判员在民事、行政审理过程中,故意歪曲这些裁判依据的行为即构成“枉法”。
案件裁判过程包括受理、立案、开庭审理以及作出结论性裁判等法定阶段,而枉法裁判的概念不仅限于裁判的最终决定阶段。从社会危害性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来看,枉法裁判同样可以发生在案件的受理、立案和开庭审理阶段。审判员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若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通过歪曲事实、伪造或毁灭证据等手段达到枉法裁判的结果,均构成枉法裁判。因此,枉法裁判的认定应当涵盖从案件受理到最终作出裁判的各个阶段,以规制审判人员积极追求枉法裁判结果的心理表现和行为。
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枉法裁判是否包括调解存在分歧。一些观点认为枉法裁判仅包括判决和裁定,而不包括调解;另一些观点则认为,由于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并且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也应当视为枉法裁判的一种类型。此外,考虑到虚假诉讼中枉法调解的情况较为常见,且调解方式往往被用于不正当目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调解应被纳入枉法裁判的范畴。
此外,还存在成立枉法裁判是否应以裁判生效与否为前提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枉法裁判尚未生效,因而未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应被认定为枉法裁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判人员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完成,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枉法裁判。该观点认为枉法裁判侵害的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审判人员通过枉法裁判行为已经破坏了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表明相应法益已被侵害。因此,枉法裁判行为的完成,而非裁判生效与否,作为判断枉法裁判的标准。
认定法官枉法裁判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复杂过程。通过明确枉法裁判的定义、主体、行为特征等问题,可以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和处理枉法裁判提供理论基础和操作指南。同时,这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措施。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而进一步压缩枉法裁判的生存空间,推动我国司法系统朝着更加公正、透明的方向发展。
来源:知更说法选稿学习:湖南都市网 关于政法委拿什么管公检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检法政治上归政法委领导,业务上自成体系,有自己的办案程序,不归政法委管。
政法委只起协调、监督作用,公检法等单位并不由政法委管,也不属于政法委的下属单位。
政法委员会由中共中央到各省(区)、市、县四级,均有相应机构设置,而一般基层乡镇党组织则不设此机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呼吁全社会各界正义之士,向人大常委会提起建议堵住法律授予法官审判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加之外部监督难度巨大 为枉法裁判提供了操作空间问题!!! 法官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例如对明知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有罪的人包庇不追究,或者在刑事审判中对事实和法律故意违背,作出枉法判决或裁定。
在民事或行政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比如枉法裁判导致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或精神失常,或造成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等。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司法工作人员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
此外,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也会被立案处理。以上情况均属于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一旦涉嫌上述情形之一,应予以立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毛主席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第一:人民有发言权;第二:共同富裕;第三:社会要公平正义;第四: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要受人民监督!”
在社会实践中尤其是法官在审判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既当裁判员,又当守门员。加之其他部门监督法官机制不健全监督如同虚设,实践中可以说简直就是无人监督,就算是人民主动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去监督案情,程序流程堪比登天还难,总之找各种理由打太极,形式主义非常严重,导致法官枉法审判行为尤为突出,社会冤家错案日益增加,社会矛盾格外突出。按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人民法官应该秉承公平正义在解决矛盾,反之法官不公正的审判在推动社会矛盾的恶化升级增加!这也是让党政丢掉“民心”重要根源问题,所以请求党政主要领导要特别关注与重视这项改革治理工作。 福尔摩斯曾说,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那么私人的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的,甚至是高尚的。#正义#法律#正能量#情感#教育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增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实际效果,该意见指出要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发展,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制度。强化系统观念,协同参与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活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简而言之,最高检印发的《意见》,明确了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权限,督促了行政机关应坚持贯彻合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官枉法裁判 法治虽远必诛! 认定法官枉法裁判,首先的有枉法裁判行为,对于案件的枉法裁判,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背事实这个相信大家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就是法官在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上做手脚,对事实不充分的事实进行违法认定为充分证据,或者对证据充分的证据找各种理由不予认定,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被认定直接决定着官司的输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这是法官的权利,在这方面如果存私信,是很容易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再者就是违背法律,对于打官司,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依据认定上徇私枉法上面已经说过了,对于法律对案件的适用方面,这个也是法官的权限,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都会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很多,特别是民事方面的,法官的使用的时候避轻就重或者避重就轻,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