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邵阳 发表于 2025-7-22 22:54:1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
(2025年2月8日)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锻造过硬队伍,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审判机关落实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证党中央关于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人民法院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加强审判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思想理论武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民法院理论教育、政治轮训的常态化必修课程。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底气和定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作为选配领导干部的第一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

(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落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尊重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三、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四)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暴力恐怖、邪教犯罪、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故意杀人、制毒贩毒、个人极端等重大恶性犯罪,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完善各类案件中涉职务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移送、办理和反馈机制,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五)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严惩各类经济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司法强制措施,避免对合法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

(六)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加强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协同治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数字货币、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审理规则。健全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

(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

(八)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健全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程序和规则。推动跨部门协调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九)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加强家事、医疗、养老、就业、消费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增进民生福祉。健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判后回访帮扶等家事审判方式,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进形成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探索推进涉老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平等就业和劳动权利,严惩恶意欠薪,及时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司法裁判规则。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综合性建设。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保护帮扶。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同开展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对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坚决依法惩治。深化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等工作。完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联动协同机制。

(十一)加强涉外和涉港澳台审判工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重点地区国际商事审判工作,完善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促进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外国法律查明工作体系。完善海事审判工作,合理布局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加强我国海洋权益司法保护。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司法措施。完善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侨益司法保护工作。加强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网络空间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交流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涉台司法工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四、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十二)推进解纷力量资源整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协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支持律师、调解组织等发挥前端解纷作用,加强和规范委托调解、先行调解。

(十三)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强化司法审判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做好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十四)加强诉讼服务工作。完善诉讼服务平台,构建高效便民、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体系。加强司法文书标准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引和便利。积极推进在线法庭、共享法庭建设,方便当事人异地参与调解、司法确认和诉讼。深化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推动审判重心下沉,发挥巡回法庭便民诉讼、息诉解纷功能。健全就地审理案件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推动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协调联动。深化推进“有信必复”工作,推动接访办信与审级监督、巡回审判等工作有机结合。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报备审查标准,健全终结移交程序。完善涉诉信访统一平台,推动跨单位信访数据互联互通。健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申诉。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十六)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细化完善审判组织办案权责和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办案工作,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推动院庭长依法定职责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把关。加强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设,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十七)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尊重司法规律,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统筹推进案件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考核数量,改进考核方式,减轻考核负担和指标压力。

(十八)完善审级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制度,发挥较高层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地方保护的职能作用。健全上下贯通、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优化民事、行政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探索推进繁简分流,提升再审申请审查质效。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高质量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十九)构建高效协同的审判机构职能体系。优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专门人民法院设置。深化铁路、林区、垦区等法院改革。优化人民法庭功能定位、总体布局。

(二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修改国家赔偿法。

(二十一)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权运行监督制度,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

(二十二)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持续做好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发布司法审判数据,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提升公开质量,完善公开体系。健全司法公开中有效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制度。

六、加强审判工作支撑保障

(二十三)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实现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建设完善司法大数据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建立四级法院司法大数据资源自动同步、汇聚、融合和综合应用机制。推进中央政法单位“总对总”数据汇聚共享工作,实现相关数据融通共用。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司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实施司法数据流通和公开全过程动态管理。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司法模式变革。

(二十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一体推进法院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着力提升过硬政治能力、公正司法能力、依法履职能力、审判管理能力、狠抓落实能力。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从严管党治院责任,以严的基调持续正风肃纪反腐,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完善审务督察、司法巡查制度,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健全法官职业培训体系,加大金融、涉外、破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人才培养力度。

(二十五)健全司法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完善法官遴选委员会设置。优化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畅通优秀法官助理入额渠道。优化法官助理分层培养和履职管理,健全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法官培养体系。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确定、严格控制聘用制书记员的配置模式和数量规模。加强审判人员履职风险防范,完善法院人员伤亡抚恤政策。鼓励支持退休法官参与案件调解等工作。

   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推进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大政为民 发表于 2025-12-1 08:16:01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试问:人民的法院大门戒备森严,到底是在保护人民群众?还是在保护谁?害怕谁?

人民群众进人民的法院大门办事过门禁系统被全身扫描,又是被保卫搜身这行为,这到底是人民的法院吗?还是法官的后花园?

人民群众难道就应该被法院贴上”犯罪嫌疑人“标签吗?法官为什么就不要被门禁系统扫描,不要被保卫搜身?这到底是谁授予法官这一特权?难道有法官这职务加持特殊保护,就应该被排除”犯罪嫌疑人“之外吗?这难道不是特权在起作用吗?这到底是在保护人民群众还是在保护特权法官?这是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尊重人权吗???

这项法院的法官特权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歧视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我们党清醒认识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提出来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党和人民觉醒!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全面依宪治国,坚持的党全面领导!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全面准确完整的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全面准确完整的实施。​

浓醉重爱 发表于 2025-12-1 08:17:40

习总书记讲过,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列宁强调,要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规格、权威,建立起包括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公职人员成为“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

起笔描山河 发表于 2025-12-1 08:18:37

人民群众每个人的一生难得在法院打一次官司。当今法官徇私枉法裁判,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权是司法腐败最失民心,司法腐败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最容易令党政丧失去公信力,因为司法腐败很容易让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深感切肌之痛而离心离德。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是推动人大工作的两个轮子。

​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监督,其宗旨和目的是鲜明的:

  一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确保人民利益的实现。

  二是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为人民谋福祉的,不得滥用,更不得用来谋私。

  三是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不受侵犯。人民是国家的主体,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检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检验法律的实施效果,就要看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尊重和维护,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受到追究。

  人大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一道构成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是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是对掌权者的监督,监督者的监督,是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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