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关于把“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列为犯罪的建议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司法公正是全国人民的期盼,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导致以错护错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普遍且严重的问题。这种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法治建设的根基。为此,我郑重提议,将“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错误”明确列为渎职罪写入法律,以此强化司法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问题背景与现象分析
(一)上级法院纠错职责的缺失
上级法院的核心职能之一,是通过再审、复核等程序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然而,现实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纠正率极低,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明知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却选择性忽视或包庇。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司法系统内部的责任的严重失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损害了国家机器的公信力。
(二)不纠错行为的危害
1.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如果得不到纠正,直接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损害司法公信力:上级法院的不作为,使得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大幅下降,认为法律无法保护弱者,司法体系极易成为形式化的“程序表演”。
3.助长司法腐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的纵容,实际上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保护伞,助长了滥用权力的行为。
4.破坏法治根基: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对规则的信任,而上级法院的不纠错行为,撕裂了社会对法律规则的信任,严重伤害了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破坏了法治的根基。
二、将“不纠错”行为列为渎职罪的必要性
(一)明确司法责任,防止权力滥用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与纠错,是法律赋予其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如果上级法院未能履行这一神圣职责,实际上就是一种渎职行为。所以,将“不纠错”行为列为渎职罪,可以明确司法责任,防止权力滥用或不作为。
(二)强化法律约束,提升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上级法院的纠错义务(实际上现在的所有法律规定中,上级法院具有这个职能),并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可以有效提升司法系统的责任意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三)维护社会信任,重塑法治权威
将“不纠错”行为列为渎职罪,能够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司法系统是有纠错能力和自我净功能的,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这将有助于恢复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重塑法治的权威。
三、具体立法建议
为解决“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这一严重破坏国家机器公信力及其上级法官极其容易形成对下级法官错误进行保护的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相关条款,将上级法院未履行纠错职责的行为明确列为渎职罪。具体建议如下:
(一)增设条款内容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渎职罪)中增设以下条款:
上级法院渎职罪:上级法院在履行审查、复核职责时,明知下级法院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未依法纠正,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构成渎职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1.司法责任制落实:对上级法院未履行纠错职责的行为,实行责任倒查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审查过程都有据可查。
2.独立监督机构介入: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的第三方司法监督机构,对上级法院的纠错行为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追责。
3.终身责任制:对因不纠错行为导致重大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确保司法责任不因时间推移而消失。
(三)完善配套制度
1.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所有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过程透明化。
2.强化职业道德与能力培训: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法官对正义的敬畏和对责任的担当。
3.建立案件复盘机制:对上级法院未纠错的案件进行定期复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实施效果与社会意义
(一)提升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通过将“不纠错”行为列为渎职罪,可以有效遏制司法系统内部的滥权与不作为现象,提升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上级法院的纠错职责,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将“不纠错”行为列为渎职罪,是完善司法体系的重要一步。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系统的自净能力,还能够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实现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
五、结语
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错误,不仅是对司法职责的背离,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亵渎,更是对党中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赤裸裸的背叛。将“不纠错”行为列为渎职罪,是完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希望各位人大代表能够关注这一问题,将这一提案纳入议程,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特此建议
建议人:彪海洋
日期:2025年9月1日
公平正义是各国人民追求的崇高目标,是持久安全之基。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推动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没有公道正义,强权政治就会横行无忌”。 对话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世锋:对当事人的尊重,就是对自己职业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以人民之心为心、以天下之利为利,为增进人民福祉而不懈努力。 天地正气,浩浩荡荡!
司法改革,大势所趋!
击鼓惊朝,击鼓明志!
人民群众用血肉之躯向人间正道发出愿力:
如果不是有利于他人的,你根本就不会成功。
我们如果不是利己的,你根本就做不下去。
只有利人利己,你才能有动力坚持做下去,最终也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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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计于民、真心拜人民为师,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优良传统。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只有发自内心地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着力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脚踏实地深入群众学“真学问”、求“活方法”,才能切实找到破题的关键,广泛凝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必须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回溯党史,我们党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之所以能取得伟大胜利,很重要一条经验,就是始终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把群众作为智慧和力量源泉。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官也不例外!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坚决不用政治上的“两面人”。
坚决不用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关键时刻临阵退缩的人。
坚决不用在斗争面前明哲保身、爱惜羽毛、左右摇摆、骑墙观望的人。
坚决不用华而不实、投机取巧、以权谋私的人。
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会议提到,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防止出现盲目的政绩冲动;不搞急功近利、贪大求洋、“面子工程”、贪赃枉法、数据造假、劳民伤财。
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宪法思维行使权力。宪法思维的基本要求有: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维;
2.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
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维;
4.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维;
5.正当程序的思维;
6.平等的思维。
资料:中国人大网 人民网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法律出版社) 明确司法责任,防止权力滥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与纠错,是法律赋予其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如果上级法院未能履行这一神圣职责,实际上就是一种渎职行为。所以,将“不纠错”行为列为渎职罪,可以明确司法责任,防止权力滥用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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