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邵阳 发表于 2025-12-27 22:21:51

在法治轨道上凝聚共识,实现行政执法政治、社会与法治效果的协同 | 社会科学报

促进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就是要对行政执法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进行多维度的考量,对其效果作出多维度的定性。行政执法效果具有复合性和综合性,其中每一个效果都是实实在在的,都有着既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内涵。

原文 :《促进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

作者 | 上海市人民政法参事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学科副秘书马慧颖

图片 | 网络

行政执法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一方面,通过行政执法,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予以统一;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也使得法治政府将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连结起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三位一体。近年来,我国为了规范行政执法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分别修订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等与行政执法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法规,而在这些修法中都强调了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那么,行政执法中上列效果究竟包括哪些理念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使其一体化呢?本文就此做初步探讨。

行政执法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我国国家治理中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基本的要素,这便决定了行政执法的价值和相应的效果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我们强调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就是要对行政执法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进行多维度的考量,对其效果作出多维度的定性。行政执法效果具有复合性和综合性,其中每一个效果都是实实在在的,都有着既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内涵。

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是对行政执法最基本的价值判断。作为对法律的实施,行政执法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在笔者看来,彰显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至少要做到下列若干方面:一是行政执法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的法治原则中,坚持党的领导是首要原则,行政执法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是行政执法要具有人民性。行政执法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是其政治属性中不可缺失的部分。三是行政执法要有大局意识。我国《立法法》确立了法制统一原则,同时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是一个整体,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服从于这个整体而不能够有分散化、局部化和碎片化的外在呈现。四是行政执法要体现明显的时代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作了系统阐释,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使得中国式现代化具备独有的时代精神和风貌。行政执法要为中国式现代化服务,当然就应当体现这样的时代精神。

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我国国家治理中的社会治理相统一。我国对法治社会作了系统部署,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在该部署中也有所凸显。一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要有服务意识。行政系统要通过行政执法对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需要作出回应,要本着给付精神主动地为行政相对人创造利益、创造财富。二是行政执法要在高质量发展的变奏下而为之。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有些行政执法本身就具有明显的社会特征。三是社会公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面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有广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在社会系统中运行就不能厚此薄彼,应当同等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同等实施每一个行政行为,同等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的法治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比更加具有形式要件,就是要使行政执法在规范上和程序上实现理性化。以此而论,笔者将行政执法的法治效果归纳如下。一是执法与立法的自洽。行政执法的大前提是法律法规及其客观存在。即是说,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行政执法的每一步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对法律的规定加以有效实施。二是实体与程序的自洽。行政执法必然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处置,其对当事人产生的是实体上的影响,为了使实体影响趋于合理和公正,行政执法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为之。事实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为较为敏感的行政行为规定了程序规则,现代法治的精髓之一就是通过正当程序体现法治的精神。三是部门法与领域法的自洽。部门法是一个传统概念,而领域法则是一个新的概念范畴,我国传统的行政执法主要以部门法为视角和适用范围。随着领域法概念的提出和广泛运用,行政执法在新的格局下应充分考虑特定的领域,例如低空经济作为一个特定的领域,传统的部门法的执法思路在该领域内就应当有所交叉。

行政执法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统一的思想方法

党的二十大将我国新时代的思想方法概括为六个主要方面,即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这六个思想方法是有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哲学命题,它是一种契合新时代的方法论。这些方法论在各个领域、各行各业都具有主导性,行政执法也不例外。同时,行政执法有着自己质的规定性,遵循上述方法论就应当更加具体。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的三位一体或者诸效果的统一,下列方法论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精准性。行政执法要对新时代的精神作出精确的判断,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作出准确的理解和认知。在大数据时代下,人工智能为我们实现精准化提供了具体的方法,也可以在行政执法中得到运用。通过精准化的方法论,行政执法就能做到对上与法治国家建设相一致,对下与社会治理相适应,同时精准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诸主观和客观要素。

二是稳定性。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它处置问题的灵活性和个别化,行政政策在行政诸法中的广泛运用就佐证了这一点。然而,行政执法的灵活性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稳定性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要实现行政执法中的三位一体,执法的稳定性是不可或缺的,只有稳定才能够充分保障法律规定与法律案件的契合,也使得行政相对人有正当预期。我国《行政许可法》在制定时就以第八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这实质上是对执法稳定性的具体要求。

三是可持续性。行政执法既有政治上的考量,也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量,我们必须动态地、全方位地对行政执法进行分析和定位。说到底,行政执法应当秉持一定的开放性和动态性,不断发展完善,这实质上就要求行政执法的每一个个案都综合考量内外在环境。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命题之一,行政执法当然应对可持续发展有所促进。

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们提出了新的法治体系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时他也强调法治思维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必须立足于新时代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体系,上列三个效果的实现才有具体的路径和技术。由此,行政执法中法治思维的运用就显得极其重要,而法治思维的具体实现有下列科学内涵。

行政执法中法的信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尤其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就是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份子。作为法律人首先必须信仰法律,当行政执法人员在信仰法律的情形下实施执法行为,他们就必然有较高的政治站位,同时也会有充分的关于社会效果的考量。

行政执法中法的方法。法的方法是实施法律时所应遵循的具有法治属性的方法,其中每一个方法既具有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知识渊源,也有相应的政治机理和社会机理。我国近年来的法治发展也形成了一系列自己的方式和方法,例如我们要求在执法中必须处理好本土化与全球化的关系,在执法中必须处理好前法与后法的关系,在执法中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等。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我国所确立的这些法的方法既要有充分的认知,同时也要在个案的处理中自如运用这些方法。

行政执法中法的实现。在修订《行政复议法》时,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是一个大命题,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它适用于所有纠纷的解决,适用于法治的其他一些方面,就是执法机关通过对法律的实施让社会公众能够真正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能够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依此而论,法的实现便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是一个概念。如果说法的实施仅仅完成了法律行为的话,法的实现则使得纠纷的任何一方接受、认可甚至拥护整个法律行为和执法过程。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要有充分的法实现的意识,将法实现作为最基本的法治思维方式。毫无疑问,法的实现最为科学地体现了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80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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