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 发表于 2024-4-20 13:02:53

推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高质量发展维宪要求与落实行动

推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高质量发展维宪要求与落实行动
人大如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必须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坚持集体监督的原则,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坚持公开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或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主要包括:1、审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不合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销。2、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汇报,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3、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决算。4、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5、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7、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某一重大问题依法组织调查、提出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8、罢免和撤职,对违法乱纪而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令其去职。

  这些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的监督方式和做法。如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建立代表接待日和人民群众接待日等,值得认真研究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不懈努力,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法律已规定的监督方式和手段以及实践中新创造的监督方式和做法,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健全机制、增强效果,努力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摘自《中国人大新闻》网站)   

    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来源:全国人大网 选稿:湖南都市网

沐真 发表于 2024-4-20 20:34:25

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新时代加强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监督,蕴含了对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深刻思考。从根本上说,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都来自人民,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意,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监督,其宗旨和目的是鲜明的:

  一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确保人民利益的实现。

  二是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为人民谋福祉的,不得滥用,更不得用来谋私。

  三是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不受侵犯。人民是国家的主体,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检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检验法律的实施效果,就要看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尊重和维护,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受到追究。

  人大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形式一道构成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是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是对掌权者的监督,监督者的监督,是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抛出的弹壳 发表于 2024-4-20 20:37:04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是推动人大工作的两个轮子。

我们今天这个社会不需要双面人,我们要知行合一的人。

荀子他有一句话讲: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说的很好听,但是做的呢,有是另外一种样子,这是国妖也。

我们今天这个社会,不缺双面人口是心扉,说一套做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是人背后是鬼,你不知道哪一个是他的真面目,有的人他说了以后,你觉得你不相信他,你就对不起他!说的可真诚了,但实际上呢完全是两样,所有知行合一,咱们力所能及的,做一个敞亮的大度的豁达的知行合一的人。真正让王阳明这种思想能够落地。

大大的温大卫 发表于 2024-4-20 21:07:22

浅谈人大监督同其它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在我国,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其中主要有:人大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等等。这些监督相互补充,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内到党外、从国家机关到社会团体的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和“权力机关”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真正把人们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严格区分各种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和特点,对于准确把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正确运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大监督同党的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对每个党员实行领导和党内监督,又对整个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实施党外监督;另一方面,它又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以及党的决策得到贯彻落实和有效实施,对全体公民实施监督。

  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范围都具有广泛性。在监督的内容上,人大监督主要对“一府两院”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党内监督是对党的纪律、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人大监督主要是听取汇报、开展视察和检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质询和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而党内监督的方式主要是纪律检查,对违反政纪国法的,根据情况分别交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

  二、人大监督同司法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司法监督,亦称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国家法律有效实施,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它属于一种专门的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大监督同司法监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的范围不同。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部门和劳教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只限于违犯刑法的案件。而人大监督不仅对国家行政、审判机关的工作和实施宪法、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还对负有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全方位的。二是监督的方式不同。检察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等方式进行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法律实施情况,是通过视察、调研、质询、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三、人大监督同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监督是对行政管理过程中进行的经常性监督。它既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基本职能,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钟手段。

  行政监督同人大监督在某些地方有交叉、重合的地方,如县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及其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既要受到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和处理,也要接受人大监督。但是,二者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一是监督的对象不同。人大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各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组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执行行政监督的主体,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对象的组成部分。行政监督的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二是监督的依据不同。人大开展监督工作,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时,不仅要依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还要依靠国家的政策、制度和纪律等。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不仅要对其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还要对其监督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纪律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三是监督的内容不同。人大监督的内容广泛,既有行政管理方面的,也有立法、司法和工作方面的。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督,只是针对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是处理的权限不同。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人大不仅有检查、调查、批评、建议权,还有罢免、撤销等权力;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督只有检查、调查、建议和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权力。

  四、人大监督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实行多党派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监督相比,既相互联系也存在本质的区别。

  从监督的法律效力上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采取视察、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但是,人民政协的这种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强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人民政协监督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只是以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送达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最后由办理单位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人民政协予以答复。而人大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它作出的审议意见,受它监督的国家机关必须认真进行整改,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贯彻落实,必要时可以采取质询、撤销、罢免等强制手段和措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作者:余洪刚   信州人大

起啥名字好呢 发表于 2024-4-20 21:23:21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如下:
1、检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2、对区公、检、法、司及法制办、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和调查研究或组织视察,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3、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有关执法情况的申诉和控告。
4、加强与“一府两院”对口部门及工、青、妇的联系,参与有关活动,负责承办、督办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5、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6、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提出意见和建议。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接纳一切 发表于 2024-4-20 21:50:2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有效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发扬斗争精神,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监督的沟通与协同,切实形成合力,及时矫正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外表干净是尊重他人,内心干净是尊重自己,言行干净是尊重灵魂!
美不一定干净,但是干净一定很美;认清别人是智慧,悟透自己才是境界。

行走山水间 发表于 2024-4-20 22:20:47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人大监察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吴玉良

      党的二十大是党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大会,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成果丰硕、影响深远。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必须抓紧抓实。就人大监察司法工作而言,要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伟大实践历史地学,更好把握其规律性;要胸怀大局对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国防外交各方面部署全面地学,更好地把握其整体性;要立足职责对民主、法治、国家安全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要求重点地学,更好把握其指导性;要结合正在做的事情具体地学,更好把握其针对性,努力做到融会贯通、入脑入心。

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要认真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科学谋划、扎实推进人大监察司法工作。

一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政治要求高、敏感性强的特点,始终坚持党的创新理论科学指引,全面、系统、整体落实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胸怀“国之大者”,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要加强代表工作,切实保障代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立法和监督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努力把专委会工作打造成为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回应民声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势。

三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职尽责,以自身严格依法履职推进联系部门依法办案办事,更好助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还在不断深化,很多改革需要人大授权,专委会要发挥好把关作用,对于需要先行试点的,及时建议作出授权决定,对于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积极推动修改相关法律,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要深刻领会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准确把握职责定位,推动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贯通衔接,做深做实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探索加强对监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实现工作成果最大化利用,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推动释放更大治理效能。

五是坚持系统观念。要善于运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谋划推进工作,把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同中央部署、实践需要和人民期盼结合起来,同所联系单位的重点任务结合起来,同地方人大监察司法委的工作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加强立法统筹、同题监督、联合或委托调研等方式,形成整体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六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不断改进调研方法和作风,调查要“沉下去”,研究要“浮上来”,坚持问题导向,掌握真实鲜活的第一手资料,拿出有效管用的实招,以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支撑人大监察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admin 发表于 2024-4-20 22:26:27

扎实开展监督工作 推动法律实施和促进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是高质量发展特殊时期,政治任务重中之重,也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法治国!

抛出的弹壳 发表于 2024-4-20 22:44:30

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是什么关系?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监察委会、法院、检察院即“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一府一委两院”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拥有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一委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行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于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址、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送玫瑰的人 发表于 2024-4-20 23:17:40

农民和士兵是用的,值得尊重。人是一切组织的最终目的。人需觉醒。
道德自觉是一个社会的最高境界
页: [1] 2 3 4 5 6
查看完整版本: 推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高质量发展维宪要求与落实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