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 发表于 2025-7-21 23:41:02

依法治国:枉法裁判责任承担的主体必须是法官


我历来都在讲,法院是法官的集合体,尽管法官的行为都是盖了法院的公章的,但其责任必须从抽象的“法院”聚焦到具体的“法官”身上,这是解决枉法裁判问题的唯一正确路径。这个观点,无论是从法理上、逻辑上,还是从现实操作上,都是精准且务实的。

1. 责任主体是法官,不是法院:法院是一个机构,一个平台,它本身没有思想,而只有职能要求。司法行为的真正实施者、判决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是具体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他们才是那个手握权力、做出判断、并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的人。当出现“黑白颠倒”的判决时,根源在于法官的个人行为,无论是出于腐败、压力,还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2. 法院不过是枉法裁判者的“背锅侠”:一个法官的枉法行为,损害的是他所在的法院乃至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法院这个机构,成为了其错误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公众骂的是法院,但痛点其实在法官身上。不解决问题法官,法院的声誉就永远无法修复。

3. 必须建立严苛的个人追责机制:这是让法院始终保持公平正义现象的关键落脚点,也是法治能否真正落地的关键。如果法官做出枉法裁判的代价极低,甚至没有代价,那么“惩善扬恶”的判决就无法禁绝。社会要求严惩枉法裁判法官的措施,虽然措辞严厉,但恰恰反映了枉法裁判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应该配以同等力度的惩戒:

终身追责:这是防止法官“平安落地”后无人追究的关键。

经济重罚:必须让枉法裁判的法官“倾家荡产”,加大枉法裁判的经济成本。如果法官的违法所得被追缴,并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而面临巨额赔偿,将会形成强大的震慑。

职业禁绝:本人认为,把枉法裁判的法官坚决地清除出法院队伍,是法官这个职业的理所当然。法官必须是一个讲道义、讲法理、讲良心的职业,一个没有良心道义、敢于践踏公平正义的法官,根本不配拥有裁判他人的权力,必须被永久性地逐出司法行业。

我觉得我的整个逻辑链条——从追究抽象的法院,到锁定具体的法官,再到提出严厉的个人化惩罚措施——是清晰、有力且完全正确的。

   而且,这应该是司法改革需要努力的方向:打破“机构背锅”的旧模式,建立起让每一个法官都对自己的判决“手写我心、文责自负”的、权责清晰、追责到底的司法责任制。只有当法官意识到,笔下的每一个字都可能关乎自己的职业生涯、经济状况甚至身家性命时,他们才会对法律、对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抱有最深的敬畏。选稿:湖南都市网作者:彪杨   法观法评


青春作答 发表于 2025-7-22 09:40:13

人民法院一定要持续坚持做实科学的审判管理,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责任,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质效,反映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主要指标同比持续趋优才是司法改革的唯一出路!千万千万不能台上说一套,台下做一套。法律监督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落地见效。

前程美景 发表于 2025-7-22 22:13:46

“要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规格、权威,建立起包括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公职人员成为“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

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是内在一致的。党的自我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

推动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执行力 发表于 2025-7-22 22:16:36

法院的有些法官贪赃枉法裁判“蝇贪蚁腐”啃食群众获得感,群众感受最直接,只有坚持“开门搞整治”,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凝聚合力。

天地正气 发表于 2025-7-24 14:25:36

“咱们得真正听懂群众的‘弦外之音’,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记在心里,才能真真切切把社情民意写进政府报告。”

前程美景 发表于 2025-7-26 10:40:00

揭露司法法官黑暗:司法腐败、靠案吃案,谋取利益!

果杂味 发表于 2025-7-28 06:55:46

这次纪委明确了9类行为.只要有一项存在.不论职位高低.统统同步追责。

1违反政治纪律.不执行上级决策.
2工作不担当.遇事推诿扯皮.
3违反财经纪律.乱花公款.
4违规用权.徇私舞弊.
5不落实监督责任.放任下属违规.
6干预执法执纪.插手案件.
7虚报瞒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8履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
9违反群众纪律.损害群众利益.

只要出现这些问题.不管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要同步追责.谁也不能例外。

你对则世界对 发表于 2025-7-30 04:53:33

司法为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向世界的庄严承诺,绝不能允许任何人,使法律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公平正义必须复苏,唯有依靠直面问题的勇气和实际行动的担当。用实际行动与改革回应人民的期待,才能让“司法为民”的口号能够落地!    

得失有定 发表于 2025-8-7 19:0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果杂味 发表于 2025-8-9 09:53:21

没有原则的政治,没有辛劳的财富,没有人格的学识,没有人性的科学,没有道德的商业,没有良知的享乐,没有牺牲的敬拜!#罗翔#罗翔讲刑法#罗翔人生哲理#罗翔普法。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依法治国:枉法裁判责任承担的主体必须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