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准确的说应该叫公权力,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用来管理公共资源,给公众大众服务的。从我们面向国徽,手执宪法的那一刻,就等于做出了庄严的承诺。所以,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公权力的异化和亵渎,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背叛。从对公权力的态度,是用来为公还是为私,是坚守初心还是背弃初心,就可以看出一个拥权者的层次。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问题线索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
最高法:针对部分“红头文件”违法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坚决落实行政诉讼法有关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规定,对审查认为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效防止同类争议反复发生!
毛泽东早就告诫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干部和群众,提出“人们的工作有所不同,职务有所不同,但是任何人不论官有多大,在人民中间都要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决不许可摆架子。一定要打掉官气”。邓小平总结了特权的危害性,明确指出:“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
法治是一种树立法律权威的规则之治、制度之治,是当今时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
阳光是最强防腐剂,让公权力运行开放透明接受人民监督还需要建立反馈处理闭环。必须公开,公平,公证,在阳光下运作。
把百姓的每一件事儿都落到实处 太重要了。和谐的社会必须让老百姓看到希望。体现社会的公平、公开、公正。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用人干事,重在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推进这项工作,表面看是干部进退留转的制度安排,实质上是以鲜明的政治标准、事业为上标准确保选人用人正确导向,以制度化方式解决“能上不能下”的结构性难题,将党的自我革命精神落实落细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越是任务艰巨繁重、风险挑战叠加,越要把干部队伍的活力充分激发出来、把不适宜担任现职者及时调整下来,持续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性循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全国检察机关要高标准实举措全面提升监督质效,才是符合当前高质量发展时代的基本标志!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认真落实“强化检察监督”重要要求,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更好服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一、事实维度: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绝非法律的“化身”。
1,法律的本质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具有客观性与稳定性
2,法官的核心职责是“适用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或“替代法律”
3,司法监督机制的存在,直接否定了“法官即法律”的荒谬性
二、法律维度:法官权力源于法律授权,必须受法律约束。
1,宪法明确了法律至上的地位,否定了个体对法律的 “代表权”
2,法官法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边界,强调“依法审判”的核心要求
3,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厘清了“法律”与“法官” 的界限
三、危害警示:混淆“法官”与“法律”,动摇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的根基。
1,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冤假错案风险
2,破坏营商环境稳定性,挫伤企业发展信心
3,削弱司法公信力,动摇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
4,滋生权力滥用空间,损害司法队伍形象
四、结语
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是“法律至上”而非“个人至上”。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与法律的关系——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践行者,而非法律的代表者、化身。“我就是法律”的言论,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法律规定,更会对当事人权益、营商环境和法治根基造成多重危害,理应被摒弃,我国依法治国才能真正的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志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