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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安全检查制度》
切实维护公民平等权利
的意见书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就当前部分人民法院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存在区别对待、身份歧视、特权豁免等严重违背宪法精神与法治原则的问题,正式进行严肃反映,恳请依法核查、纠正、整改。
一、 基本事实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司法秩序,公民予以理解。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严重不平等、双重标准的安检做法:
1. 普通群众、案件当事人进入法院及法庭,必须经过严格门禁核验、全身扫描、人身检查、物品安检,客观上使群众被贴上潜在危险人员、犯罪嫌疑人的标签,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2. 法院法官、内部工作人员等,长期通过专用通道、免检通行,不接受与普通群众同等的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形成基于职务身份的特权。
3. 上述做法形成“群众必检、干部免检”“外人必查、内部豁免”的双重标准,与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根本宗旨严重背离。
二、违法违宪问题分析
(一) 违反宪法根本原则
1. 《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院安检中对法官及内部人员实行免检特权,直接构成超越法律的特权,与宪法明文规定严重抵触。
2.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安检制度基于身份实施差别对待,对普通公民强制人身检查,对公职人员豁免义务,破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底线,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与人权保障。
(二)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平等与反歧视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专门机关,自身率先实施身份歧视、创设特权,既违背平等原则,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违反《法官法》对法官的法定要求
《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官在进入法院环节享受免检特权,与其法定职责、义务及公平公正形象严重不符,属于知法违法、带头破坏法治统一。
(四)制度执行层面的根本性错误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出庭履职人员作出便利安排,初衷是保障诉讼效率,并非授予身份特权,更不能扩大为法官及内部人员长期全面免检。实践中将履职便利异化为身份特权,将公共安全管理异化为防范群众、隔离群众,本质是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级思维,与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全对立。
三、该做法造成的严重危害
1. 破坏宪法权威与法治统一,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沦为口号。
2.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与基本人权,将人民群众置于被歧视、被防范地位。
3. 割裂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人民法院变成戒备森严、内外有别的“特权场所”。
4. 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党的执政形象,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的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反对特权精神严重背离。
视频来源:云南人大网 管用而有效的法律,应该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四、明确请求事项
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全面实施,捍卫公民平等权利,现正式提出以下请求:
1. 立即纠正法院安检“双重标准”
全面取消法官、法院内部人员免检特权,实行进入法院人员一律平等安检,做到一视同仁、无差别对待,任何人不享有超越安全管理规则的特权。
2. 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简化流程、文明执法,禁止羞辱式、歧视式人身检查,切实保障群众人格尊严,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3. 废除身份特权通道,统一进出管理
取消基于职务身份的特殊通道与豁免待遇,以公共安全、平等对待为唯一标准,让人民法院的大门向人民平等敞开。
4. 依法追责问责
对以内部规定、管理需要为名,创设特权、歧视群众、违反宪法法律的相关单位与责任人,依法督促整改、追究责任。
5.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将法院安检、窗口服务等纳入法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范围,确保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五、结语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全面准确完整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全面准确完整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带头遵守宪法、践行平等、反对特权、禁止歧视。
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上述问题依法受理、认真核查、坚决整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环节、每一次司法接触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平等尊重,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此 致
湖南都市网《高质量湖南》栏目组
湖南省湘商红经济发展中心工作委员会
日期: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