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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的层面看,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
长期以来,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
正如总书记所说,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法律框架之中,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同体监督”问题,有助于提升权力监督效能,建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该法还具体规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实现了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监督的全方位、全覆盖。
从“治”的层面看,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能够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确保权力运行过程可追溯、可审查。
作为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制度安排,问责是现代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条件。
管党治党的历史和现实反复告诉我们:没有问责,责任就会落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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