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监督是权力运行的安全阀,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无论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大、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履行都是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法律不被践踏的关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履行,不作为、渎职,甚至把监督变成了包庇的现象却比比皆是。这种现象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颠覆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监督失灵的背后,是对正确价值观的颠覆,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对此,让监督回归本位,让监督成为法治的守护者,已成为整个社会共同的期待!
监督失灵:权力滥用的温床
监督的本质在于制约权力,防止其偏离正轨。然而,当监督者选择性失明、失声甚至失职时,权力的滥用便会如野火般蔓延,烧毁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信任。
1.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核心力量,本应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却选择性回避,甚至对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种监督的严重渎职,不仅让错误裁判得以延续,更让司法公正成为一纸空谈。
2.人大监督:形式化的“橡皮图章”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然而,现实中,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约束。很多人大监督会议变成了“听报告、走过场”,而对具体问题的深度介入和问责却鲜有体现。所以,社会公开说人大就是橡皮图章,问题是,这样说也触动不了人大,人大自己也说自己就是橡皮图章,说明人大麻木了。
3.监察机关:对权力失察的的情况比较突出
监察机关本应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监察哨兵”,但在一些地方,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的失职行为显得十分麻木,面对人民群众铁证如山的举报,刻意回避。对明显的滥权行为选择性忽略。这种失察行为不仅让滥权者逍遥法外,更让监察职能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监督失灵的后果:法治根基的动摇
监督者失职的必然后果,就是法治的高墙就出现裂缝,而裂缝的扩大最终会导致整个法治体系的坍塌,法院系统枉法裁判遍地的情况就很能够说明问题。
1. 损害公信力
监督失灵直接导致公众对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信任度非常低。当人们发现监督者对明显的错误行为无动于衷时,就会认为当下哪还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公信力的丧失是法治社会最大的危机。
2.助长腐败与滥权
监督的缺位为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下级机关的错误行为得不到纠正,滥权者便会更加肆无忌惮,而监督者的不作为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保护伞”的存在。
3.撕裂社会契约
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规则的信任,而规则的信任依赖于监督的有效性。当监督者选择性失职时,社会契约便会被撕裂,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秩序感将不复存在。
让监督回归本位:从源头治理监督失灵
要让监督真正成为法治的守护者,必须从制度设计、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性改革。
1 .明确监督职责,强化法律约束
将监督职责明确写入法律,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进行严格问责。例如:
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重大错误裁判未被纠正的,应追究相关检察官的法律责任。
人大机关:未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渎职责任。
监察机关:未对国家机关的滥权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和问责的,应依法追究监察人员的失职责任。
2.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设立独立于现有权力体系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监督者的履职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特别是在重大案件中,第三方监督机构可以介入调查,确保监督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推行监督过程的公开透明
监督的有效性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应推行监督过程的公开化,例如:
裁判文书公开:所有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制度:对重大争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监督结果。
4.强化责任追究,落实终身问责制
对监督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终身问责制。无论是检察机关、人大还是监察机关,只要因失职行为导致重大错误或社会影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监督职责不因时间推移而被淡化。
5.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能力培训
监督者不仅需要具备专业能力,更需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担当。应加强对监督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能力培训,培养他们对正义的敬畏和对职责的担当。
结语:让监督成为法治的守护者
监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环,是权力运行的制衡器。然而,当监督者失职,法治的根基便会动摇,社会的公平正义便会沦为空谈。我们必须认识到,监督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责任;监督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力量。
让监督回归本位,让监督成为法治的守护者,是每一个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强化监督职责,完善监督机制,严惩监督失职行为,让监督真正成为权力的制约者、法律的守护者、正义的捍卫者,这已成为整个时代共同的呼声!
法治的高墙绝不能倒塌,而监督就是这座高墙的基石。让我们共同努力,捍卫监督的权威,守护法治的尊严!
选稿:湖南都市网 作者:彪杨 法观法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