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宪法与司法工作原则来看,这个观点有合理反思价值,但也要厘清认知边界:
1. 我国法定定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司法机关”,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法》明确,司法工作的宗旨就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依法维护司法权威与保障公民权利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统一的。
司法权威本身的正当作用:没有司法权威,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受害者权利最终无法落地;保护公民权利,离不开必要的司法权威支撑。
2. 这段话潜在的问题:把 “维护司法权威” 和 “保障公民权利二元对立”。
规范意义上:”维护司法权威的最终目的,恰恰是更好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健康的法治状态是:依靠公正保护权利树立权威,依托权威持续保障权利,二者相辅相成。
3. 这段话的现实警示意义:
它提出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治理问题:司法运行中不能出现价值倒置。
不能本末倒置 —— 不能把 “让大家服从司法机关” 当成最终目标,而应当把 “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作为最终目标;任何司法权力行使,都不能偏离以人民为中心、平等保障公民权利这个根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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