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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生存权大于债权的法律规定
在法律体系中,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其重要性高于债权。当生存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优先保障生存权。
一、生存权的法律地位与优先性
1、生存权的基础地位:
生存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之存续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法规
2、生存权的优先性:
与债权等财产性权利相比,生存权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因为生存权直接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和尊严,是法律首要保护的对象。当生存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生存权,以确保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法律规定体现生存权优于债权
1、执行程序中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生存权的优先保护。
2、破产法中的优先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与生存密切相关的权益应优先得到清偿。这一规定同样体现了生存权优于债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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