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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观点:没有公开的听证、监督途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过是镜中之月

人民的名义 发表于 2025-1-16 16:28:57| 字数 2,661|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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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里又开始强调——完善司法惩戒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质性开展惩戒工作。

    这样的话,我都忘了听过几次。

    记得周立波讲过一个段子:让我监督铁道部部长?我连铁道部的大门都进不去,我站在大门外,怎么监督?他做了什么,我怎么知道?

    如今,周立波的人设虽然不如从前。但我想,这个段子,还是说得蛮好。

     我写过一篇《“错案追责”何以无效 》。原本是看完电影“绣春刀”,兴致所至,写了写历史中真实的沈炼。

     有意思的是,很多人在文章中不仅看到了历史中的沈炼,也看到了当下。这就是历史的作用吧。无论有意还是无意,文字一旦形成,就脱离了作者。受众会从历史中看到当下的影子。

     明朝就设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前提是要有个“错案”。没有“错案”,“追责”也就无从谈起。这就是为什么,满朝文武都知道是沈炼的案子是个错案,可直到明穆宗朱载坖继位之后才获平反。

     办沈炼案的官员,查沈炼时就知道这是错案。但能不能指望办案人员去告诉领导——经审理查明,沈炼没问题。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按照领导的意思去办,未来会不会被“追责”,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然而,不按照领导的意思去办,被穿小鞋就是现时就要面对的必然性。

     领导不认为是“错案”,案子就始终“不错”。“不错”自然“无责”。这样一分析,哪个办案人员会去考虑“追责”问题?

历朝历代,错案最少的是北宋。

     注意,我说的是北宋。汉代以前,史料留存不充分,我们难以准确评估其司法状况。到了唐宋,书面文献明显增加。特别是北宋,出现了地方志这种文献形式(唐代只有官史和一些学者著作,找不到地方数据),从这些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北宋有一段非常明显的“异议相搅”的政治时期。

     沈括在《梦溪续笔谈》中记载,宋太祖与宰相赵普有一次君臣对话。太祖问:"天下何物最大?"赵普回答:"道理最大"。

     不论这段记载是真实史实,或是文人杜撰,但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北宋自太祖至宋英宗时期,政坛上下,确实那么一段有相对政治透明的公开讨论期。大到国策,小到个案,北宋一度将“异议相搅”落实为贯通公共决策全过程的言路、集议制度体系,且设计了完备详致的议事程序、礼仪规范。

      此外,按照两宋的刑事制度,哪怕临刑之际,只要犯罪嫌疑人翻供喊冤,也得立即停刑,原法官无条件回避,另选法官或移交其他法院重审。

      当然,每次我说北宋的司法制度,往往会有人拿出苏轼的乌台诗案来说事——你看北宋不是也玩文字狱。

      但我提醒各位,苏轼乌台诗案发生在宋神宗朝的变法时期。

      为了变法,宋神宗是第一个破坏“异议相搅”制度的北宋皇帝。我也写过一篇《王安石变法的死结》,王安石是出了名的“一言、强辩”,做事非常专擅,凡事必须按照王安石的想法来,不管别人的初衷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只要不按王安石的想法做,王安石就不高兴,王安石就会想方设法疏远、排挤那些所谓的“办事不力”的人。反之,只要听话、能干,王安石就提拔。比如蔡京,王安石提拔的。蔡京的弟弟蔡汴,王安石不仅提拔他,还收作女婿。而蔡京、蔡汴都是人品极差的人。

     单纯就文本而言,王安石变法好吗?非常好。例如青苗法就是国家低息贷款,让贫困的老百姓不必为了买种子而借高利贷。这么好的低息贷款政策,帮着老百姓减负,你能说王安石的初心不好吗?初心当然也非常好。

     或者像黄仁宇那样,通过文本分析一下变法内容的经济学原理或财税原理,确实能分析出很多现代思维。但这并不新鲜。不要说王安石变法,看汉代桑弘羊的财税政策,同样能分析出现代经济的一些原理。

     但是,抽象地从文本中去分析经济学原理,毫无意义。王安石变法的死结,甚至是历史上所有变法的命门。官僚体系有天然的媚权内驱性。即便变法者是君子,变法初衷很好,但在权力规则下,业绩摊牌就是必然发生的事情,最终就必然演变为对民间财富的掠夺。还是用青苗法举例,政策的初心,应该说非常好,帮老百姓低息贷款。但是,这种事一旦成为变法事项,官员们为了造业绩,获得上级赏识,必然不管你老百姓想不想贷款,全部大摊派。熙宁三年,老宰相韩琦对河北做了一圈调研,上书说:官府定下条规,乡户自一等以下都规定了借钱数量,三等以上户准许多借。

     臣认为上等乡户与城镇有房地产的坊郭户,从来都是兼并之家,并无借钱的必要。官府规定要他们借钱一千,还一千三百,等于是官府放贷取息,与诏书所说‘不是官府要放青苗钱获利’的话不符。又诏书规定,放青苗钱不许强迫,可是不强迫上户必不愿贷,而下户贷了又无力偿还,势必出现借贷者与保人均赔的状况。以后无人愿做保人,下户也就无法再贷。臣以为陛下以节俭治天下,自会国用不乏,何必派兴利之臣四处奔走,搞得天下汹汹,人言籍籍呢?”

苏轼乌台诗案,这发生在这个历史背景之下。

    苏轼本人并不完全反对变法,甚至因为苏轼不完全反对变法,提出青苗法也有可取之处,导致司马光等旧党上台后,苏轼还是被打击。

     对于苏轼这样一个并不完全反对变法的人,为什么会遭遇乌台诗案呢?本质就是宋神宗放弃了“异议相搅”制度,再也不想听任何不同声音。所以,苏轼仅仅是表达出对变法过程中的一些“大干快干”的担忧,就被新法派盯上,然后制造文字狱。并且,由于宋神宗已经不再接受“异议相搅”制度,宋神宗不喜欢听苏轼的不同声音,所以办案人员就肆无忌惮地要搞死苏轼。好在,王安石这个人,还是那句话,虽然破坏了北宋的民主程序,但王安石本心不坏,王安石帮苏轼说了些话,苏轼这才免死。

     苏轼乌台诗案,恰恰证明了,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议事程序,办案人员自然就是以领导意图为准,根本不会去考虑什么错案不错案,更不会考虑将来会不会被追责。开始想搞死苏轼,是领导一句话的事。后来没搞死苏轼,依然是领导一句话的事。司法程序,完全就是摆设。

     自从宋神宗放弃了公开、透明的议事程序,北宋再没有恢复这项制度。到了南宋,即便出现了宋慈这样的法医学先驱,但南宋的错案依然比北宋多。根子还是在于,无论你的法医技术有多么发达,但拧不过领导意志。领导不关心案件结果,办案人员或许可以讲讲法医科学。一旦领导有了明确的指示,法医也只能靠边。

这就是问题的根子。

     所以,千言万语一句话。没有公开、透明的议事程序,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就是无本之木。听着好听,根本没有落地空间。

真想遏制错案:

    请马上恢复庭审直播。至少,被告人申请直播的一律直播。

    请马上允许律师和媒体公开曝光案件。

    请马上废除“立案审查”之后才能阅卷的人为障碍。

    请马上设立申诉听证制度,所有申诉案件至少有一次公开听证,而不是申诉者将材料交给窗口,连主办人是谁都搞不清。

如果没有这些措施,所谓错案追责,无非镜中之月。

作者: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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