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百姓向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申请对人民法院法官做出的民事审判案件不公正行为依法监督的请求,百姓依照最高法《宪法》程序,请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对法院法官进行依法监督,有关人大领导干部以“三个规定”不便不予监督司法个人案件为由做出解释: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在此我想请问:到底我国“宪法”大,还是“三个规定”法律大?人大依法监督正当权利是要被某些势力架空吗? 还是人大有关领导干部本着体制内规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处理百姓问题呢?说到这里,我相信大家都看明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