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试问:人民的法院大门戒备森严,到底是在保护人民群众?还是在保护谁?害怕谁?
人民群众进人民的法院大门办事过门禁系统被全身扫描,又是被保卫搜身这行为,这到底是人民的法院吗?还是法官的后花园?
人民群众难道就应该被法院贴上”犯罪嫌疑人“标签吗?法官为什么就不要被门禁系统扫描,不要被保卫搜身?这到底是谁授予法官这一特权?难道有法官这职务加持特殊保护,就应该被排除”犯罪嫌疑人“之外吗?这难道不是特权在起作用吗?这到底是在保护人民群众还是在保护特权法官?这是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尊重人权吗???
这项法院的法官特权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歧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