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与灯依旧 发表于 2025-1-7 15:16:39

——坚守为人民,摈弃官本位。

官本位,是“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价值观。它源于封建社会,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根深蒂固的遗留人们的头脑中。为了当官做老爷,就以‘万般皆下品,为有读书高’做为阶梯,达到升官发财,光宗耀祖的目的。目的达到了,就不把‘人民百姓’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了……对人民百姓的事情,不作为、不担当。有甚者,利用职权贪脏枉法,谋取私利和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并允当他们为非作歹的保护伞。

毛主席建国后,身居高位,大权在握,生活极俭。他教导我们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他的“为人民服务”一语,发表在,为纪念一位普通战士的悼词的标题上。第一次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中国革命必须持之以恒“为人民服务”的光辉思想。

毛主席还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向全党做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这些箴言妙语,就是毛主席的人民至上的高屋建瓴的雄偉论述……也就是说,他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共党员和革命干部的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

放眼当前,“人民的概念”“人民的称谓”遍布在:大江南北、普及到:各行各业。共和国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人民政府”,军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还有“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币”等。

神器 发表于 2025-1-7 15:30:10

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任务,是老百姓期盼的实事,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的大事。

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厚植为民情怀,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着力惩治群众身边“蝇贪蚁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爱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帝旺修行者 发表于 2025-1-7 16:06:05

“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

    利剑始终高悬,永远吹冲锋号。

存善良 发表于 2025-1-7 17:08:37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和“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大无畏气概,开展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百年大党在自我革命中不断焕发蓬勃生机。

花花世界里 发表于 2025-1-7 23:34:03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高司法机关。按理说,最高法只要在“具体应用”层面,对法律进行细化说明就好。但是多年实践中,很多司法解释却超出了“纯粹解释”范畴,变成了带有立法甚至政策色彩的“创设性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最高法不仅“裁判”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了规则。不少人担心,“裁判的人”又是“规则的制定者”,这会不会让司法变得没有外部监督、也可能导致“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定规则”的情况?大家都希望,司法要独立、中立、公正,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任何体制里都难免引发质疑——这也是争论的焦点所在。

画皮 发表于 2025-1-8 08:07:30

法官徇私枉法,人生半路翻车是迟早的事情!鲁迅有句话:面具戴太久,就会长到脸上。再想揭下来,除非伤筋动骨扒皮。

多多的世界 发表于 2025-1-8 08:50:11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复兴之路 发表于 2025-1-8 09:05:39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一文,我极不赞同其提倡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我认为,法官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所有案件要由审判委员会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论从先天还是后天都具有隐蔽性,都不具备正当性。

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只要有权力的存在就必须设立相应的监督制度。首先,设立审级制度。上级法院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审查监督,使不正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得到纠正,“这种监督实际上是职业法官之间在共同的知识背景下所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对话与交流”更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其次,要加强内部监督。即法院内部设立的监督职能部门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能够更及时地掌握线索,更有针对性。同时,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报告制度,对不当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再次,要完善外部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党政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如建立和完善监督控权机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作为监督法院裁判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强化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存在明显错误的裁判越来越少,而由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的错误裁判越来越多。如果检察机关不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纳入监督范围,法院裁判就会以自由裁量权为“尚方宝剑”任意妄为。

所以,检察部门应通过加强对抗诉书的说理,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以强有力的检察监督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此外,建立一个独立于法院系统以外的新的审判监督机构,这个法院系统以外的新的审判监督机构应由人民群众组成,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质疑。采取民主的方式进行评议,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标准。

邵阳一时间 发表于 2025-1-8 09:11:11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人们把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归咎于法官腐败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获得正当性。这导致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或以隐蔽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透明度低。这一情况在司法裁判文书中表现尤其突出,结构简单、叙述简洁、判决简短,合议庭成员意见及审结报告对外保密,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和控制,导致权力的使用情况不明。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隐蔽性导致了监督自由裁量比较困难,再加上目前没有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使得法官有足够的空间任意自由裁量,被有的人认为是”超自由”的裁量。加之法官受权力、利益、人情等因素的干扰,会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公裁判的情形。

如果案件并无可直接适用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此情形下,法官应交给合议庭,在审判长主持下,全体成员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的制度。严格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严格实行合议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直面现实,在现有法官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培训,合理安排,更新观念,科学配置。其次,整合审判员资源,形成相对稳定、专业的合议庭。再次,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民事法官素质扩大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审的比例。同时,要处理好合议制与社会舆论等的关系。

笔墨伺候 发表于 2025-1-8 09:14:05

纵观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过程,无不充斥着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影子。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自由心证制度给予明确直接的规定,因此明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以相应的规则进行约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心证的过程要公开,即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外,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司法过程要公开,案件审判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报道;

二是心证的理由要公开,即民事法官的判决书中应载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使人们了解法官裁量的依据,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三是心证的结果要公开,即公开判决书,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从而控制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庭审时及庭审后的裁判中,法官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心证,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实行心证公开,由法官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防止和避免突袭性裁判,是现代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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