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推进,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持续简化优化。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严格的75%验收工况标准被取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执行新规,及时行政指导企业自行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而不应继续执行旧规定、旧标准,更不能不考虑新旧规定过渡期间的特殊原因,滥用行政处罚职权。
否则,既会对企业正常运营造成困扰,也有悖“放管服”改革方向。法律不应強人所难。虽然新《行政处罚法》始将“主观过错”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考量因素,但根据修正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将违法行为客观原因与主观过错等因素与情节纳入考量范围,衡量处罚的必要性,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坚持过罚相当,体现善意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能以罚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