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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文:加强对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执行力 发表于 2024-5-20 12:07:48| 字数 2,492|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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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

  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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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北京5月13日电(记者刘亭亭)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意见》指出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规范监督、坚持精准监督、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坚持推进协同监督。要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坚持有限监督,准确把握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案件化办理,遵循谦抑原则,不介入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不代行行政权力,不替代行政诉讼。

  《意见》明确了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及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符合《意见》所规定的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瞄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难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社会治理中的堵点等重点问题,紧盯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民生民利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等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聚焦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加大对情节严重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意见》强调要严格办案程序,对个案受理、类案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期限、跟踪反馈、请示报告和备案、参照办理细化了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或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职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均依照《意见》办理。

  《意见》指出,要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发展,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制度。强化系统观念,协同参与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活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意见》还对规范案件管辖与线索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要求。

以上内容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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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来源:北京宋玉成律师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正式解读该《意见》之前,我们先回答两个问题:

一,为什么检察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


       在我国权力架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各级行政机关的任务就是主动地、持续地去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从属性,并且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贯穿于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其采取的执法行为方式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需要检察机关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去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督促其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二,何为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就是检察院在”民告官”这个诉讼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是行政检察的一项核心职责。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在弄清楚这两个问题后,我们来看最高检印发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院的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从诉讼领域扩展到行政执法领域。但是行政诉讼的产生就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偏颇质疑之处而发生了纠纷,所以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就可以更有针对性、更明了、更有效率地履行监督职责。

       但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并不是**限、随时介入的,在上述《意见》中,最高检已经作了明确说明:坚持有限监督,要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不介入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不代行行政权力,不替代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该说明印证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检察监督是行政行为出现外溢的法律效果之后,且通过审判权监督纠正之后的一种补充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恪守了检察的谦抑性,避免了干涉行政权的嫌疑。

      《意见》除了给检察机关权力设限,更给行政机关上了一个“紧箍咒”。该意见明确了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及重点。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符合《意见》所规定的条件且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就要更严谨、更合法合理地行政,而对于“自控力”不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该《意见》“稳准狠”地、更有效地监督其违法行为并督促其纠正,从而避免公民权利遭受不合法且无理的侵犯,提升政府的行政规范,尽可能地减少情节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意见》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提高行政机关透明度的关键步骤。

       最后,为了增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实际效果,该意见指出要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发展,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制度。强化系统观念,协同参与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活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简而言之,最高检印发的《意见》,明确了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权限,督促了行政机关应坚持贯彻合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选稿:湖南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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