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过程,无不充斥着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影子。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自由心证制度给予明确直接的规定,因此明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以相应的规则进行约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心证的过程要公开,即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外,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司法过程要公开,案件审判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报道;
二是心证的理由要公开,即民事法官的判决书中应载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使人们了解法官裁量的依据,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三是心证的结果要公开,即公开判决书,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从而控制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庭审时及庭审后的裁判中,法官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心证,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实行心证公开,由法官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防止和避免突袭性裁判,是现代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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