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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大政为民 发表于 2025-2-22 19:06:22| 字数 3,825|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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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应勇检察长强调:“要持续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落实,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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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而制定的重要文件,现节选如下。

    1.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全面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不得因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者选择性执法司法。

    2.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

    3.  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要时刻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恪守职能边界,协力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4.持续做优刑事检察,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的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大检察侦查工作力度,依法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5.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

   6.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

   7.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落地。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强化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

    8.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推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聚焦违背公共政策功能和目的、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等情形强化监督。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土国财、安全生产等领域涉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以监督促治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探索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监督纠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9.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依法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10.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依法该立不立的或者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常态化开展清理工作,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1.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效果。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用好不起诉裁量权,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既要防止“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又要防止“一律从宽”“一放了之”。

   12.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保障涉民营企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以及相关民事权利。准确把握涉企服刑人员假释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

    13.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工作合力。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防止执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做实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14.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继续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合规整改不限于检察环节、检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探索合规整改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以涉案企业合规为立足点和发力点,探索建立合规整改行刑互认机制,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涉外法律风险等外部挑战,促进合规守法经营成为民营企业的自觉遵循。

    15.完善涉企案件申诉等机制,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和中国检察网“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依法受理涉民营经济的各类控告申诉案件,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财产措施监督、申请超期办案监督、提出刑事申诉等重点案件,采取报备审查、交办督办等方式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督促引导行为人退赃退赔,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

    16.优化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生产经营影响。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化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和应用,深度挖掘内外部案件数据,主动发现涉民营企业高发、多发案件类型和监督线索,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效果。坚持严格“依法”与做实“平等”并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对于办理的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

    17.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当融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18.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既要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又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19.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资金流向、行为手段是否异常等因素,客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准确定性处理。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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