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位,权力规范运行要进一步到位是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始终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才能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行使权力就有了正确的方向和界限。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法官徇私枉法突出。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有些法官可能滥用这一权力,随意作出判决,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任何放任滥用司法权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使个体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都沦为牺牲品。我们应当警惕,因为“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已有之事,后必再有;已行之事,后必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公平正义。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击鼓惊朝,击鼓明志!法律千万条,首要在落实。
一是最高法《宪法》全面完整准确落地见效!必将有力维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增强公民信心、激发司法公平正义活力!
二是取消审判机关法官特权打开人民法院之门开诚布公开展一切审判活动,人民的法院是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而不是法官的后花园。
三是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平公正公开审判程序普及化,不得搞的不见天日暗箱操作。
四是对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必须开展常态化的法律程序监督、人民群众路线监督、社会媒体监督全过程!
法律依据我国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推动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 违法审判必被追责 ,乃大势所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