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 发表于 2025-8-16 08:30:25

在司法系统内部,“自查自办”机制本为快速纠错设计,却因地方利益捆绑而严重异化。比喻某些法院的案例揭示了三大病灶:

1. 人情网络闭环化:法官与院长存在任职交集、利益关联甚至庇护关系,内部调查往往沦为“纸面问责”,对实质性违纪问题避重就轻;

2. 程序空转化:上级转办的举报线索,按流程逐级下转至被举报单位,形成“举报-转办-不处理”的循环。例如中央巡视组将线索批转后,地方法院仅形式性电话回复,既不调卷也不约谈;

3. 监督虚置化: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横向监督权被弱化。当举报材料抄送这些部门时,常因“尊重司法独立”或“属地管理”原则被退回法院系统,未能形成制衡。这种系统性包庇的根源,在于司法权的地方化依附。法院人财物长期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人员编制均依赖同级财政,导致审判权沦为地方利益的“守门人”。

知任善战 发表于 2025-8-16 12:20:33

法院监督程序空转,是打败当事人的最有效的武器,我认为法律监督空转是摧毁司法公信的核弹!

花花世界里 发表于 2025-8-16 12:38: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意味着,上级法院可以直接改判错误的判决,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和川全济 发表于 2025-8-16 12:41:49

追责的途径和程序。对于上级法院未纠正下级法院审判错误的情况,追责的途径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监督​:法院系统内部设有监督机构,如监察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等,负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上级法院存在未纠正下级法院审判错误的情况,这些监督机构可以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2、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上级法院未能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向上级法院或相关监督机构反映情况,要求重新审查案件。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公众等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上级法院存在未纠正下级法院审判错误的情况,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

德的得 发表于 2025-8-16 12:46: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画画 发表于 2025-8-18 22:56:26

要进一步树牢“大管理”理念,把案件审理与审判监督、管理、指导结合起来,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和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责任。

要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看待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把“评案”与“考人”结合起来,把抓党建与抓业务融为一体,着力营造干事创业、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

中国心 发表于 2025-8-19 18:55:33

监督实则权畏,监督虚则权狂。《战国策》记有齐威王悬赏纳谏一事,“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使齐国不战而胜,所谓“战胜于朝廷”。北宋包拯担任谏官期间,公然弹劾“国丈”张尧佐,请宋仁宗“断以大义”,成为历史佳话。古之明君如李世民,深知“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的智慧;古之诤臣如魏征,颇具“犯颜直谏”的风骨。于是有“贞观之治”,公器固而民心安。约束公权的另一重要智慧,在于强化监督,构筑防范公权滥用的防线。

德的得 发表于 2025-8-21 12:53:53

舆论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主流舆论的有机组成,承载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从曝光假疫苗到揭露污染排放,从追问官员贪腐到聚焦民生痛点,记者的镜头与笔触,始终是社会病灶的“透视镜”和制度完善的“助推器”。

青春作答 发表于 2025-8-24 16:44:28

最不要脸的一种思维是什么?就是你不能错,错了我就是要指责你,但是我可以错,你却还不能说,说了就是你的不对!

中国心 发表于 2025-8-24 21:26:31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表述完全正确,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主体的行为均受其约束。
法理依据《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础,特权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悖。

页: 1 2 3 4 [5] 6 7 8
查看完整版本: 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就是共同犯罪、共同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