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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就是共同犯罪、共同帮凶!

 
复兴之路 发表于 2025-7-15 14:23:09| 字数 350 |来自:湖南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②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中,有关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尤为丰富。司法权具有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也因保障权利和制约公权的双重属性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才能公正有效运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机制,就是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司法制约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责任体系,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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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作答 发表于 2025-7-20 14:16:05| 字数 61 |来自:湖南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法官靠案吃案已是常态?况且他们是“爹护儿爷护孙太爷护曾孙”的利益共同体,枉法的法官们在低成本高收益中已经滋润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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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邵阳 发表于 2025-7-21 08:48:06| 字数 187 |来自:湖南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必须兑现。每名政治干部都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准确完整全面把握《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政治承载、基本内容、问题指向和实践要求,加强内修内炼,做到即知即改,再整行装新出发。领导带头始终是最有力的示范。政治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言传身教,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改,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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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歌 发表于 2025-7-22 09:44:50| 字数 87 |来自:湖南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持续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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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程美景 发表于 2025-8-7 18:54:32| 字数 132 |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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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 发表于 2025-8-16 08:30:25| 字数 348 |来自:湖南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司法系统内部,“自查自办”机制本为快速纠错设计,却因地方利益捆绑而严重异化。比喻某些法院的案例揭示了三大病灶:

1. 人情网络闭环化:法官与院长存在任职交集、利益关联甚至庇护关系,内部调查往往沦为“纸面问责”,对实质性违纪问题避重就轻;

2. 程序空转化:上级转办的举报线索,按流程逐级下转至被举报单位,形成“举报-转办-不处理”的循环。例如中央巡视组将线索批转后,地方法院仅形式性电话回复,既不调卷也不约谈;

3. 监督虚置化: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横向监督权被弱化。当举报材料抄送这些部门时,常因“尊重司法独立”或“属地管理”原则被退回法院系统,未能形成制衡。这种系统性包庇的根源,在于司法权的地方化依附。法院人财物长期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人员编制均依赖同级财政,导致审判权沦为地方利益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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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任善战 发表于 2025-8-16 12:20:33| 字数 43 |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监督程序空转,是打败当事人的最有效的武器,我认为法律监督空转是摧毁司法公信的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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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世界里 发表于 2025-8-16 12:38:07| 字数 115 |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意味着,上级法院可以直接改判错误的判决,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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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川全济 发表于 2025-8-16 12:41:49| 字数 356 |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追责的途径和程序。对于上级法院未纠正下级法院审判错误的情况,追责的途径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监督​:法院系统内部设有监督机构,如监察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等,负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上级法院存在未纠正下级法院审判错误的情况,这些监督机构可以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2、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上级法院未能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向上级法院或相关监督机构反映情况,要求重新审查案件。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公众等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上级法院存在未纠正下级法院审判错误的情况,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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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得 发表于 2025-8-16 12:46:36| 字数 290 |来自:湖南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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