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公平正义,从来都是双面的:一面是法理的严谨,让规则有尺、有度;另一面是人情的温度,让日子有光、有盼。前者是底线,后者是归宿。
这个社会的诡异之处在于,那些干坏事的人没事,那些允许他们干坏事的人也没事,但是你要是把他们干的坏事说出来,你就摊上事了,这样的党风政风民风要坚决制止。
如果有一天,你悲哀的发现,坦坦荡荡的君子,需要战战兢兢;厚颜无耻的小人,反而趾高气昂,那不是你的问题,那是这个时代的病了。
一个人敢当众说假话,是因为他知道没有人敢揭穿他。一个人不敢当众说真话,是因为他知道周围没有人敢支持他。
活着这个词现在在中国的语境里充满了力量,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呐喊,也不是来自于反抗,而是要忍受。
去忍受现实中的苦难和平庸,去忍受生命中本不该有的不公与不义。
胡适先生说:看一个民族的堕落程度,只需看两种人如何被对待:说真话的人是否沉默,做实事的人是否寒心。
如果一个社会把道德变成了一种表演,那么就有可能让最没有道德的人变成道德楷模。
如果有一天,生命中只剩下顺从、迎合和讨好,而没有了规则公平正义,倔犟、抵抗和锋芒,那么在苍茫大地上放眼望去,便全是闻风而动的牛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丰富宪法内涵,推进合宪性审查。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等多个方面把握宪法,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内涵。“宪法规定”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内容,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具体准则;“宪法原则”是贯穿宪法始终的根本性准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等,对宪法的实施和解释具有指导作用;“宪法精神”是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追求和理念,如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等,是宪法的灵魂,也是决定宪法之所以是宪法的根本价值所在。对宪法内涵的丰富拓展,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宪法提供了更加完善和丰富的法律工具箱。比如,对公民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不仅要依据具体的宪法规定,还要考虑宪法所体现的保障人权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理,综合判断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
以宪法内涵的丰富和拓展为基础,我国全面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保障。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宪性审查,能够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对照宪法原则和精神,对被审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不符合宪法要求的内容,及时进行纠正。这既维护了宪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保障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权力是治国理政的核心力量,亦是一把利弊共生的双刃剑。历史实践与法治经验反复印证一条铁律:权力不受监督,必然滋生腐败;司法缺乏约束,必然滋生徇私枉法。
公权力源自人民、服务人民,但其天然具备扩张性、强制性特征,一旦脱离制度牢笼、缺失监督制约,就极易异化变质。
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就是管住权力、规范司法,以刚性约束斩断腐败滋生链条,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底线。
现在是高质量发展特殊时期,有些干部听不进去老百姓的正确意见,在政治思想和作风上没有正确认识到问题!当前形势下某些干部如果不换思想就应换人是最好的依法治国决策与措施。
法律不只是条文,更是一个国家价值观的体现!
我们应当肯定国家取得的成就,但不能仅有赞美。泛滥无度的奉承容易使人与社会丧失自省,陷入盲目自大。真正有益于发展的,是立足现实、心怀期许的理性批评;正视不足、及时修正,才能让社会始终保持清醒,国家长远发展。
只有对国家和民族饱含深情的人,才会无畏的指出社会存在的问题!只有内心充满希望的人,才会坦诚的揭露社会的负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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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习近平同志十分注重依靠群众推进改革、谋求发展,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福建省三明市洪田村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村,有“林改小岗村”之称。1998年,在没有“红头文件”的情况下,村民们自发尝试“均山、均林、均权”的集体林权改革,冒险率先创造了“分山到户”。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三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很有意义,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