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估计到最坏的情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基于现实情况、遵循客观规律循序渐进做好最周全的准备。
增强忧患意识,不能脱离实际也不能急于求成,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杜绝任何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尺。
聚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设定目标、制定政策,做到统筹兼顾、张弛有度,确保各项工作既符合人民期盼与长远需要,又具备现实基础与发展可能。
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之成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中坚不可摧的主体力量,形成全社会超前谋划、风险预警、快速处置的强大合力。
践行司法为民,把公平正义真正送到群众身边才是硬道理。
敢说真话的人才是真正的好人! 现在社会上的人普及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故事老套不是装就是演。
舆论持续热议,批评什么?批评身份特殊、规则双标,批评权力任性、公器私用,批评少数人凌驾规则、漠视群众、制造不公。
有人说社会上最残酷的真相是:规则是给遵守规则的人设计的,而利益是给制定规则的人准备的。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而歧视。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享有);②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
4.人身自由 ①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身体);②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③ 住宅不受侵犯;④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对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权;依法享有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① 劳动权;② 休息权;③ 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④ 合法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7.文化教育权利① 受教育权;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7.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重要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
不能把 “让大家服从司法机关” 当成最终目标,而应当把 “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作为最终目标;任何司法权力行使,都不能偏离以人民为中心、平等保障公民权利这个根本方向。
如果说我们人民的司法权力机关,只讲自己如何维护权威来提升社会地位影响力,不讲自己如何平等的维护公民权利,我们在想那么离社会性死忙就不远了!
沐真 发表于 2026-7-25 10:01
如果说我们人民的司法权力机关,只讲自己如何维护权威来提升社会地位影响力,不讲自己如何平等的维护公民权 ...
这段话警示:司法权威不能靠单方面强调自身地位得来。如果司法机关本末倒置,一味追求抬高自身影响力,忽视平等保护公民权利,民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一旦失去群众信任,司法就丧失存在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比喻所说的走向 “社会性死亡”。其底层诉求是:司法必须把平等维护公民权利放在核心位置,公正为民才是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沐真 发表于 2026-7-25 10:01
如果说我们人民的司法权力机关,只讲自己如何维护权威来提升社会地位影响力,不讲自己如何平等的维护公民权 ...
从我国宪法与司法工作原则来看,这个观点有合理反思价值,但也要厘清认知边界:
1. 我国法定定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司法机关”,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法》明确,司法工作的宗旨就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依法维护司法权威与保障公民权利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统一的。
司法权威本身的正当作用:没有司法权威,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受害者权利最终无法落地;保护公民权利,离不开必要的司法权威支撑。
2. 这段话潜在的问题:把 “维护司法权威” 和 “保障公民权利二元对立”。
规范意义上:”维护司法权威的最终目的,恰恰是更好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健康的法治状态是:依靠公正保护权利树立权威,依托权威持续保障权利,二者相辅相成。
3. 这段话的现实警示意义:
它提出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治理问题:司法运行中不能出现价值倒置。
不能本末倒置 —— 不能把 “让大家服从司法机关” 当成最终目标,而应当把 “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作为最终目标;任何司法权力行使,都不能偏离以人民为中心、平等保障公民权利这个根本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