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徇私舞弊类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延迟、拖延送达法院传票及回执,造成延误送达传票及判决,使诉讼人缺席判决或耽搁上诉。
2,非法剥夺诉讼参与人辩论权利或者限制诉讼人辩论。
3,引诱诉讼参与人或证人做出不利于对方的陈述。
4,对于关键证据足以改变原判决的陈述故意缩减认定,仍然维持原判。
5,对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不依法责令说明理由,不记录在案,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6,诉讼中发现对其中一方不利证据及事实诱导另一方走间接或直接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7,对于关键证据未经质证,听信一面之词认定事实。
8,判决书张冠李戴全程参与审判或未参与审判。
9,对当事人存在疑惑申请或重新申请鉴定书证物证无正当理由借故不准许。
10,对当事人申请调取、复制庭审录音摄像应当提交,担心违法违纪被发现置之不理。
11,同案不同判,对同一案件判决及认定结果不一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12,私自篡改庭审笔录、伪造证据。
13,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司法监督程序空转,导致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可以自由偏袒一方。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旦发现法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其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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