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力,如果没有外部的监督机制,必然失控。"这一朴素真理,在中国监察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得到了深刻体现。监察法第八条、第七条和第三条共同勾勒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制地位与神圣使命——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它专责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这一制度创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司法机构"自割毒瘤"的时代终告终结,一个以法治为基石、以监督为保障的现代治理体系正在形成。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虽有一定监督作用,但终究是体制内监督,难以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现代司法实践中,"谁判谁纠"的纠错机制往往异化为形式主义,正如篮球场上裁判若吹黑哨却由裁判自己处理,其公正性令人质疑。司法腐败的可怕之处在于,枉法裁判者为了利益相互勾结,利用缺乏监督的法权肆意妄为,却鲜少被追究刑责。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怎会将自己送入牢狱?当司法成为私器,社会公平正义便荡然无存。监察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沉疴的彻底疗治,它通过第三方监督机制,实现了对司法权力的"外科手术式"切除,而非依赖其"自我净化"的幻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