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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就是共同犯罪、共同帮凶!

 
中国心 发表于 2025-5-4 10:05:59| 字数 145 |来自:安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是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质效的一剂良方。要坚持司法公开不动摇,研究制定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能评价、可监督。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做到依法应公开尽公开,让“暗箱操作”无处藏身。
“邵阳都市网 ”宣言:“为党举旗,为民代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切实行动推动邵阳高质量发展。弘扬正能量 凝聚中国力量,影响世界!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官方Email:134466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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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选择 发表于 2025-5-4 10:21:29| 字数 255 |来自:安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信访治理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为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循。2025年2月,全国信访局长会议强调持续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以打通法治化“路线图”为关键,以解决“四应四不”问题为重点,以督查督办和精准追责为抓手,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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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 发表于 2025-5-4 12:16:24| 字数 145 |来自:安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是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质效的一剂良方。要坚持司法公开不动摇,研究制定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能评价、可监督。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做到依法应公开尽公开,让“暗箱操作”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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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小王 发表于 2025-5-5 21:07:00| 字数 67 |来自:安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利剑始终高悬,永远吹冲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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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歌 发表于 2025-5-9 09:19:08| 字数 259 |来自:安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利剑始终高悬,永远吹冲锋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坚决不用政治上的“两面人”。

坚决不用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关键时刻临阵退缩的人。

坚决不用在斗争面前明哲保身、爱惜羽毛、左右摇摆、骑墙观望的人。

坚决不用华而不实、投机取巧、以权谋私的人。

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会议提到,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防止出现盲目的政绩冲动;不搞急功近利、贪大求洋、“面子工程”、数据造假、劳民伤财、贪赃枉法、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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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之路 发表于 2025-5-11 15:43:31| 字数 125 |来自:安徽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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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川全济 发表于 2025-5-14 22:33:44| 字数 230 |来自:安徽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无论发生在检察机关还是其他执法司法机关,都要坚持眼睛向内,注重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应勇指出,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监督纠正力度。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重心都是诉讼活动监督,要始终抓住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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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鸽传书 发表于 2025-5-26 20:54:42| 字数 78 |来自:安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毛选 毛教员的这段话实在是太智慧了,一定要分享下去。他说,以利治天下,天下皆小人,天下则离心离德,一盘散沙,以德治天下,天下皆君子,天下则同心同德,众志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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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作答 发表于 2025-5-28 09:55:46| 字数 220 |来自:安徽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级法院不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危害:

‌一、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如果得不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损害司法公信力‌:上级法院的不作为会使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大幅下降,认为法律无法保护弱者‌。

‌三、助长司法腐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的纵容,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保护伞,助长了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破坏法治根基‌:上级法院不纠错行为撕裂了社会对法律规则的信任,破坏了法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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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瓦枫 发表于 2025-6-3 08:35:27| 字数 538 |来自:安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权力,如果没有外部的监督机制,必然失控。"这一朴素真理,在中国监察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得到了深刻体现。监察法第八条、第七条和第三条共同勾勒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制地位与神圣使命——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它专责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这一制度创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司法机构"自割毒瘤"的时代终告终结,一个以法治为基石、以监督为保障的现代治理体系正在形成。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虽有一定监督作用,但终究是体制内监督,难以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现代司法实践中,"谁判谁纠"的纠错机制往往异化为形式主义,正如篮球场上裁判若吹黑哨却由裁判自己处理,其公正性令人质疑。司法腐败的可怕之处在于,枉法裁判者为了利益相互勾结,利用缺乏监督的法权肆意妄为,却鲜少被追究刑责。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怎会将自己送入牢狱?当司法成为私器,社会公平正义便荡然无存。监察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沉疴的彻底疗治,它通过第三方监督机制,实现了对司法权力的"外科手术式"切除,而非依赖其"自我净化"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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