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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湖南:论“我就是法律”主观心态与社会危害性

大政为民 发表于 2026-1-3 12:25:44| 字数 3,174 |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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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源于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践行与公正适用。然而实践中,个别法官在庭审中抛出“我就代表法律”“我就是法律”的言论,看似彰显司法权威,实则混淆了 “法官”与“法律”的本质界限,违背了司法权的本源属性,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与法律规定严重相悖。我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专职律师,从事实、法律及危害后果三重维度,对该类不当言论进行深度剖析。

一、事实维度: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绝非法律的“化身”

  从客观事实来看,法律与法官是“本源与派生”“规范与践行”的关系,二者绝不能等同。

其一,法律的本质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具有客观性与稳定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其产生源于社会治理的需求,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相对稳定性。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客观存在,不因个体意志而改变。这种客观性和普遍性,决定了法律是独立于任何个体之外的规范体系,不可能被某个法官“代表”或“等同于”自身。

其二,法官的核心职责是“适用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或“替代法律”

   法官的身份是法律的执行者和适用者,其核心工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在执业过程中,我曾处理多起涉及公司财税合规的复杂案件,深刻体会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所在——即便面对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裁量也必须基于立法精神和案件事实,而非个人意志。例如在一起企业涉税争议案中,双方对税收征管法的条款适用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并未主观臆断,而是结合民法典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财税专业规范,最终作出公正裁决。这充分说明,法官的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受法律约束的权限,绝非“法官即法律”的任意裁判。

其三,司法监督机制的存在,直接否定了“法官即法律”的荒谬性

   我国设立了完整的司法监督体系,从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到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等,其核心目的就是防止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偏差或滥用权力。我曾协助当事人处理一起再审案件,原审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偏差,最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一经历让我更加坚信,如果法官就是法律,那么上诉、再审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毕竟“法律本身” 不可能出错。实践中大量案件通过二审、再审得到纠正,恰恰证明法官的个体行为与法律的客观要求之间可能存在差距,法官绝不可能等同于法律。

二、法律维度:法官权力源于法律授权,必须受法律约束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官代表法律”“法官就是法律”的言论,违背了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权的定位,突破了法官的权力边界。

首先,宪法明确了法律至上的地位,否定了个体对法律的 “代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而非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执行权”,而非“代表法律”的权力,将个人等同于法律,无疑是对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的违背。

其次,法官法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边界,强调“依法审判”的核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确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第六条界定其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各类案件”,该法第十条更明确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法官是法律的遵守者和践行者,而非法律的化身。结合我在大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历,我们长期推动的“财税司法规范化”工作,核心就是督促司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杜绝权力滥用。

最后,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厘清了“法律”与“法官” 的界限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将法律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不能将个人意志、主观判断替代法律规定。同时,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制、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都是为了约束法官的个体行为,确保裁判符合法律精神。例如在涉及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的案件中,合议制能有效避免单个法官的认知偏差,保障裁判的公正性,这从制度设计上否定了“法官即法律”的可能性。

三、危害警示:混淆“法官”与“法律”,动摇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的根基

  结合我多年服务大连本地企业、处理各类商事及财税纠纷的执业经历,“我就是法律”这类不当言论的危害绝非空谈,而是会对当事人权益、营商环境乃至法治根基造成多重冲击。

其一,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冤假错案风险

   法官若以“法律化身”自居,极易突破法律边界作出任性裁判。我曾接触一起企业合同纠纷案,原审法官凭借个人主观判断认定合同无效,无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明确规定,导致企业蒙受数百万元损失。这类案例并非个例,当法官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失去保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也将沦为空谈,最终可能引发冤假错案。

其二,破坏营商环境稳定性,挫伤企业发展信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作为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质的律师,我深知企业在财税合规、合同履行等方面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若法官动辄宣称“我就是法律”,意味着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标准,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将难以预判法律风险。例如在企业并购、投融资等重大交易中,若司法裁判可由法官个人意志左右,交易安全将无法保障,这会直接挫伤企业的投资热情,破坏区域营商环境。我曾协助多家大连本地企业处理涉外财税纠纷,深刻体会到稳定的司法环境对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性,而“法官即法律”的言论恰恰会摧毁这种稳定性。

其三,削弱司法公信力,动摇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而这种公信力建立在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之上。“我就是法律”的言论,会让公众误以为司法裁判是法官的个人意志产物,而非法律的客观适用,进而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我在执业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遇到纠纷时,因担心司法不公而选择“私了”,这正是司法公信力受损的直接体现。更严重的是,这种言论会模糊 “权力”与“法律”的界限,让公众对法治产生怀疑,动摇法治社会的建设根基。正如我在之前的专业研讨中强调的,“司法权威源于法律权威,而非个人权威,法官的职责是通过公正裁判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四,滋生权力滥用空间,损害司法队伍形象

“我就是法律”的言论本质上是权力膨胀的表现,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空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双刃剑”,用得好能实现个案公正,用得不好则会沦为权力滥用的工具。结合我的律师执业经历,个别法官正是借着“代表法律”的名义,在案件审理中偏袒一方、枉法裁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这种行为与《律师法》《法官法》所倡导的职业伦理相悖,也与我始终秉持的“专业、务实、公正”的执业理念格格不入。

四、结语

  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是“法律至上”而非“个人至上”。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与法律的关系——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践行者,而非法律的代表者、化身。“我就是法律”的言论,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法律规定,更会对当事人权益、营商环境和法治根基造成多重危害,理应被摒弃。

  我作为具法律与财税专业资质的律师,我始终坚信,真正的司法权威,源于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践行,而非个人权威的彰显。法官应当敬畏法律、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裁判,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司法权威,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者:辽宁(大连)本道拓嘉律师事务所  胡汪洋 律师  选稿《高质量湖南》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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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都市网 ”宣言:“为党举旗,为民代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切实行动推动邵阳高质量发展。弘扬正能量 凝聚中国力量,影响世界!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官方Email:134466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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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器 发表于 2026-3-4 08:27:57| 字数 463 |来自:中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击鼓惊朝,击鼓明志!法律千万条,首要在落实。

一是最高法《宪法》全面完整准确落地见效!必将有力维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增强公民信心、激发司法公平正义活力!

二是取消审判机关法官特权打开人民法院之门开诚布公开展一切审判活动,人民的法院是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而不是法官的后花园。

三是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平公正公开审判程序普及化,不得搞的不见天日暗箱操作。

四是对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必须开展常态化的法律程序监督、人民群众路线监督、社会媒体监督全过程!

法律依据我国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  第七十六条 。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推动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 违法审判必被追责 ,乃大势所趋!!!

点评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严明政治纪律、换届纪律,坚决清除心怀二志、言行不一的“两面人”!  发表于 2026-3-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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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 发表于 2026-3-4 08:47:10| 字数 476 |来自:中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法我就是法"这一观点并不符合法律的定义和本质。以下是对法律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二、法律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规范性: 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南。

3.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其实施和遵守。

4.普遍性: 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不分地位、身份或财富。

三、法律与个人的关系

1.法律约束个人行为:个人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保护个人权益:法律同时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

四、对"我就是法"观点的驳斥

1.法律的客观性: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规范体系,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志。

2.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其制定和实施的国家强制力,而非个人。

3.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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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之路 发表于 2026-3-4 08:49:19| 字数 36 |来自:中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是法还是权,必须受老百姓监督!否则,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海底捞月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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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太阳 发表于 2026-3-6 07:47:42| 字数 45 |来自:中国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公平,是法律的公信力!
正义,是法律的向心力!
与时俱进,是法律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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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时间 发表于 昨天 16:17| 字数 309 |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放正义观的核心内涵。开放的正义观要求法官将司法过程从封闭走向开放,让群众能够参与其中、监督其中。这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在法庭上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更要走出法庭,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与群众诉求。在一些涉及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走访调查、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使裁决结果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开放的正义观还要求法官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其不仅要宣告裁决结果,更要阐明裁决的理由与依据。法官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条文的适用、事实的认定过程清晰地呈现给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让他们明白“为什么这样判”。通过充分的说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强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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